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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船用燃料油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打印本页]

作者: 龙听    时间: 2020-6-7 12:57     标题: 船用燃料油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船用燃料油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大连海关  自贸处、企业管理处)

近日,海关总署联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号),从2020年2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口退税政策。为更好的让广大炼厂、供油企业及代理企业了解此项政策,现将公告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并将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及进出库申报相关业务进行介绍。

    一、2020年4号公告解读。

(一)对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沿海港口加注的燃料油(商品编码为“27101922”),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3%。

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是国际海事服务产业的重要一环。受《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限硫令”)影响,硫含量0.5%的低硫燃料油成为国际船供油的主流产品。大连关区的保税燃料油供船业务已开展二十余年,以往,保税燃料油的来源是从新加坡、韩国等地进口,进入保税仓库;或者国内炼厂开展加工贸易的成品燃料油,出口至出口监管仓库,再结转至保税仓库供船。

此次燃料油出口退税政策,是我国针对国际产业发展趋势的深刻变革的有力举措。短期来看,能够缓解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我国石油市场与炼化行业遭受严重冲击;长远来看,能够显著降低国内燃料油炼化企业成本、释放国内低硫燃料油产能近2000万吨、助力国产船用燃料油抢占国际市场。

国内原油加工后的燃料油,以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入出口监管仓库即予以退税,变成了“保税油”,对于供船企业来说,丰富了供船保税油品的来源,增加了选择的渠道;对于国内炼厂来说,丰富了成品结构,增加了销售途径,是双赢的政策,更有利于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二)海关对进入出口监管仓为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的燃料油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纳税人凭此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免)税。

此项业务操作起来相对简单,只需在燃料油进入供油企业的出口监管仓库后,即可申报出口报关单,对于商品编码“27101922”的出口的监管条件,仅有“底账数据”(即原通关单),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件管理。

申报后的退税问题,还请各企业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确定操作细则。

(三)“燃料油适用的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如退税率发生变化,以申报出口的报关单的日期,确定退税率。

二、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一)许可条件。

1.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液体储罐类出口监管仓库的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

2.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二)材料要求。

首次申请需提供: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2)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三)办理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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