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期货合约
(征求意见稿)
交易品种 | 粳米 |
交易单位 | 10吨/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1元/吨 |
涨跌停板幅度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
合约月份 | 1、2、3、4、5、6、7、8、9、10、11、12月 |
交易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
最后交割日 | 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
交割等级 | 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交割质量标准(F/DCE MSR001-2019) |
交割地点 | 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指定交割仓库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5%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易代码 | MSR |
上市交易所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修改案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五条 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当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视为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
厂库交割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对于鸡蛋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当天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对于棕榈油、焦煤、铁矿石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对于豆粕、豆油、焦炭、玉米淀粉、粳米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货主认可出库商品质量。
第五十六条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玉米淀粉、粳米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
第五十七条 黄大豆1号、玉米、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玉米淀粉、粳米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
附件3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玉米淀粉、粳米时,应远离火种和热源,禁止阳光直接照射,禁止露天堆放。
第二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玉米淀粉、粳米时,应配备托盘,防止垛位底部受潮。
第三十一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玉米淀粉、粳米指定交割仓库应保持库房通风、干燥、清洁,消防设施良好。纤维板、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应定期对库房做防治白蚁工作。
附件4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九条
除鸡蛋、乙二醇品种外,各品种期货合约一般月份(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四个交易日)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见下表:(单位:手)
品种 | 合约单边持仓规模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 | ...... | ...... | ...... |
粳米 | 单边持仓≤200,000 | 20,000 | 20,000 |
单边持仓>200,000 | 单边持仓×10% | 单边持仓×10% |
除鸡蛋、乙二醇品种外,各品种期货合约自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见下表,交割月份个人客户持仓限额为0:(单位:手)
品种 | 时间段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 | ...... | ...... | ...... |
粳米 |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 | 4,000 | 4,000 |
交割月份 | 2,000 | 2,000 |
附件5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交易所对增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
对增加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交易所将按照申请人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合约的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的数量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因素,确定其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进入交割月份时,交易所将按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数量与该品种交割月份投机持仓限额中的较低标准,转化为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焦炭、焦煤、纤维板、胶合板、鸡蛋、乙二醇、粳米品种除外。
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申请人全年各期货、期权合约月份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累计不得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
附件6
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期货业务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粳米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 粳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质量升贴水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交割质量标准(F/DCE MSR001-2019)》。
第五条 粳米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 粳米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粳米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 粳米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 粳米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九条 粳米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 粳米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 粳米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 粳米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粳米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粳米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粳米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MSR。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粳米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粳米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 粳米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十九条 粳米交割品每袋净重25±0.2千克。实际交割总净重不得少于标准仓单对应货物总重,溢多不计。
第二十条 粳米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粳米期货合约价格中。
第二十一条 粳米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 粳米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仓储及损耗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公布。
第二十三条 交割的粳米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检疫、食品安全等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四条 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六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七条 粳米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指定交割仓库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包装物不计入重量。指定交割仓库清点货物袋数后,按照每袋扣除0.08千克,折算入库粳米净重。入库粳米净重不得低于注册成标准仓单的货物重量。
第二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包装规格、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九条 粳米入库抽样可在入库堆垛前或堆垛后进行,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可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粳米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品牌的产品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为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每批抽样数量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交割质量标准(F/DCE MSR 001-2019)》。
第三十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粳米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三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厂家、产地、生产日期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粳米商品生产日期不得早于标准仓单申请注册日前第45个自然日。
第三十三条 粳米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前(含当日)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四条 粳米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五条 粳米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粳米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六条 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七条 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八条 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第三十九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第四十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四十一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交割质量标准
(F/DCEMSR001-201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期货合约的交割质量标准指标、检验方法、包装、标签、储存和运输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354-2018 大米
GB/T15684-2015 谷物碾磨制品 脂肪酸值的测定
LS/T6116-2017 大米粒型分类判定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按GB/T 1354-2018解释。
4.质量要求
4.1 粳米期货标准品质量要求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 质量标准 |
色泽、气味 | 无异常色泽和气味 |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单位 | 质量标准 | |
加工精度 | - | 背沟无皮,或有皮不成线,米胚和粒面皮层去净的占90%以上 | |
碎米 | 总量 | % | ≤7.5 |
其中:小碎米 | % | ≤0.5 | |
不完善粒 | % | ≤1 | |
杂质 | 总量 | % | ≤0.1 |
其中:无机杂质 | % | ≤0.02 | |
水分 | % | ≥13且≤14.5 | |
黄粒米 | % | ≤0.1 | |
互混 | % | ≤5 | |
垩白度 | % | ≤6 | |
脂肪酸值 | mg/100g | ≤22 | |
长宽比 | - | ≤2.5 |
4.2 粳米期货质量升贴水:
项目 | 标准品质量要求 | 替代品质量要求 | 质量升贴水(元/吨) |
水分(%) | ≥13%且≤14.5 | 自每年10月合约最后交割日后的第1个自然日(含当日)起至次年3月合约最后交割日(含当日)期间,>14.5且≤15.5 | -50 |
5.检验方法
5.1 抽样数量按照GB/T 1354-2018中抽样方案规定,再向上取最近整数后执行,检验方法按照GB/T1354-2018中相关规定执行。
5.2 脂肪酸值检验:按GB/T 15684-2015规定的方法执行。
5.3 长宽比检验:按LS/T 6116-2017规定的方法执行。
6.包装和标签
6.1 采用全新的单层或双层覆膜塑料编织袋,包装需符合GB/T 1354-2018规定。
6.2 每袋净重应为25±0.2千克。
6.3 包装粳米的标签标识应符合GB/T 1354-2018相关规定。
7.储存和运输
储存和运输应符合GB/T 1354-2018相关规定。
8.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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