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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交易新规来袭!三大交易所最新发布!

量化交易新规来袭!三大交易所最新发布!

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来袭。

  6月7日沪深北三地交易所发布公告,称制定了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周,征求意见截止日为6月14日。

  据了解,《细则》针对程序化交易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全流程管理,对信息报告、会员管理职责、技术系统要求、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责等作了详细规定。

  参与程序化交易的沪深股通投资者也要参照适用《细则》进行管理,沪深股通投资者适用与内地投资者相同的交易监控标准,若该群体未按规定报告或发生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将安排开展监管协作。

  实施报告管理

  近年来,为规范量化交易行为,监管层已多举措推进程序化交易监管制度建设。今年5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总体性、框架性制度安排。如今,沪深北三地交易所为此在内容上全面配套、有序衔接,细化完善具体制度措施。

  根据《细则》,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施报告管理。首次进行程序化交易前,会员客户应当向会员报告。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会员客户要在规定时限内向会员进行变更报告,后者向交易所报告。

  同时,会员要对客户报告信息进行充分核查。《细则》要求会员应当建立程序化交易监测识别与报告核查机制,一方面及时发现达到报告及变更报告要求的客户,另一方面对客户身份进行穿透核查,对账户资金信息、账户交易信息和交易软件信息等进行核查。

  而交易所拿到报告信息后,除了及时确认外,还会定期开展数据筛查,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其报告的交易策略、频率等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对穿透报告作出原则性规定,即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等业务,并通过自身账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那么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客户有关信息也要报告给交易所。

  若导致重大异常波动,交易所可暂停交易

  量化交易如何进行事中管理,备受市场关注。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细则》对交易所、券商等要求加大实时监控及识别力度,明确券商可以拒绝交易委托、撤销相关申报的情形以及交易所可采取暂停交易、停牌停市的措施。

  具体来看,《细则》细化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重点监控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相关情形的定义分别为以下:

  一是瞬时申报速率异常,是指极短时间内申报笔数巨大,即 1 秒钟内申报、撤单笔数达到一定标准;

  二是频繁瞬时撤单,是指日内频繁出现申报后迅速撤单、全日撤单比例较高,即全日发生多次 1 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三是频繁拉抬打压,是指日内多次在单只或者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抬打压,即全日多次出现个股 1 分钟内涨(跌)幅度和期间投资者成交数量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四是短时间大额成交,是指短时间内买入(卖出)金额特别巨大,加剧交易所主要指数波动,即深证成指、深证综指或者创业板指 1 分钟内涨(跌)幅度、期间投资者主动买入(卖出)金额及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五是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为了加大对程序化交易的把关力度,《细则》明确券商拒绝委托的情形,即客户存在下列行为的,会员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采取拒绝其程序化交易委托、撤销相关申报等措施:

  一是客户拒不履行或者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

  二是客户拒绝配合会员就程序化交易开展尽职调查,或者拒绝接受会员的核查和检查;

  三是客户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或者程序化交易委托出现重大异常;

  四是客户程序化交易可能影响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五是客户实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与会员验证测试、风险评估的系统不一致;

  六是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细则》要求,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将“程序化交易”纳入“异常交易”监控,持续完善“异常交易监控系统”。一旦发现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所系统安全的,会员应当及时采取暂停交易、撤销申报等有效措施,并向交易所报告。

  如果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暂停交易、停牌停市等处置措施。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高频交易标准。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

  交易所还提到,为保障正常交易秩序和系统安全,交易所可以在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收费、交易监管、行情获取等方面对存在高频交易的投资者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交易所可以对高频交易的认定情形和差异化管理要求进行调整。

  交易所可暂停提供主机托管服务

  《细则》还在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对交易所和券商提出要求。

  《细则》称,要求会员应对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时返回的交易委托处理结果进行监控,发现重大异常及时暂停申报委托;应当加强交易单元、交易网关管理,合理、公平为各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等主体使用交易所主机托管服务,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所可以暂停提供主机托管服务。

  使用交易所主机托管资源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会员客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暂停相关客户使用交易所主机托管资源:

  一是因一个月内多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交易所采取盘后限制交易措施;

  二是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三条情形,且相关客户负有责任;

  三是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技术故障;

  四是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细则》规定了行情信息收费管理要求。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交易所可提高收费标准。

  五大情形开展监督检查

  根据自律管理需要,交易所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并明确了重点开展检查的情形。

  据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将重点开展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一是程序化交易行为与报告信息不符,拒不改正;

  二是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

  三是程序化交易因突发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

  四是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出现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的重大技术故障;

  五是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还表示,对违反《细则》管理要求的相关主体,交易所可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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